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开招聘450名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简章 

时间:2017/8/5 21:01:05    来源 :    栏目 :招考信息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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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简章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警务辅助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范围

(一)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和退伍士兵。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服务期满并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以下统称“项目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招募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城镇社区、苏木(乡镇),主要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及社区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二、招聘单位及计划

本次招聘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计划招聘450人。招聘人员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和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其中交通管理岗位工作地点均在各旗县市交警大队(集宁区交警大队除外)。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岗位需求表》(以下简称《岗位需求表》)

三、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等条件;

5.项目人员应聘时,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

6.户籍要求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前为乌兰察布市户籍;项目人员户籍要求为: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且服务期满人员和非乌兰察布市户籍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期满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在乌兰察布市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未满五年(2012年7月31日以后录用,含试用期)的新录用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因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具有吸毒史的;

4.全日制普通院校在读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合做警务辅助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程序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应聘人员直接登录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wmpta.org.cn)进行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7年8月149:00时-8月18日17:00时。

2.每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时,应聘人员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3.应聘人员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学习经历(从初中填起包括起止年月、院校、专业等);入伍、工作起止时间及工作经历,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写的,将不予审核通过。

4.应聘人员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特别提醒:资格初审通过后,姓名和身份证号以及其他信息提交后将无法修改)。提交信息后,报考者方可打印《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

5.应聘人员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二)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在报名网站上进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资格初审时间为2017年8月14日9:00时—8月20日17:00时。

2.招聘单位应在应聘人员报名后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未通过的,应在资格审核栏中说明理由;审核未通过的应聘人员必须在网上报名期间修改信息或重新选择岗位;对填报信息不完整或未上传电子照片的不予审核。

报考人员对《岗位需求表》中的报考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直接向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中心咨询(0474-8980051)。

3.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4.资格初审通过人员须于2017年8月21日—8月22日登陆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报名系统进行网上交费,缴纳报考费70元/人报名费20元/人,考务费50元/人),完成缴费即完成报名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5.报名确认时间(查询报名是否成功):2017年8月23日09:00时-17:00时。

6.打印准考证时间。报名成功的应聘人员须在2017年 8月29 日09:00时—9月2日登陆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7.应聘人员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指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准考证。

8、符合减免报名费、考务费的应聘人员,笔试结束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报名表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并办理相关退费手续。(2017年应届毕业生免收报名费、考务费,2016年毕业生减半收取,2015年及以前的毕业生收全费)。具体退费时间、地点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另行通知。

(三)笔试

1.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和公安专业知识,统一汉语制卷,采用百分制,其中综合能力测试占80%,公安专业知识占20%。

2.笔试时间:2017年9月3日上午9:00时—11:00时。

3.笔试成绩政策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4.笔试结束后,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试情况,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资格复审。

5笔试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6.笔试总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和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在报名网站上另行通知。

2.资格复审将重点审核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体能测评资格。

3.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体能测评资格。应聘人员参加资格复审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3)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退伍人员提供民政局出具的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5)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须提供项目服务期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体能测评

1.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全部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内容为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和1000米(女800米)三项。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2.体能测评项目、时间、地点在报名网站另行通知。

3.体能测评合格的应聘人员,按照每个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1: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

4.对体能测评不合格(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应聘人员或因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能测评的,取消面试资格。

5.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即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六)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在报名网站公布。

2.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3.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4.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相同的,采取笔试方式加试。

(七)考察

1.考察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考察内容参照招录人民警察相关规定执行。

2.对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考察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

(八)体检

1.体检在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2.体检要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进行。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予聘用。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予聘用。

5.拟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6.对于因体检不合格、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等情况致使招聘人数空缺的,按照该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和聘用

1.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拟聘用人员考试总成绩、考察、体检情况,按照每个岗位拟聘用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照该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聘用

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旗县市区警务工作需要,统筹确定拟聘用人员工作地区和工作岗位。对不服从分配的,视为放弃。

五、管理方式

1.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不占编制,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2.新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薪酬标准

警务辅助人员试用期内工资为1540元/月。试用期满后,薪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七、其他

(一)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考试诚信档案。应聘人员要慎重报考,除笔试和资格复审外的其他环节放弃的应聘人员,记入诚信档案。

(二)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办理聘用手续后,应聘人员放弃或取消聘用导致人数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放弃或被取消聘用的应聘人员直接记入诚信档案。

(四)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记入诚信档案人员分别给予相关处理。对违法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本次招考不指定复习范围和考试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六)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请予关注。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期间要保持所留电话通讯畅通,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沟通不畅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政策咨询电话:0474-8980051(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中心)

监督电话:0474-8980041(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纪委)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474-8150963(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监督电话开通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岗位需求表》(点击查看)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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