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兴安盟科右前旗第三幼儿园招聘18名教师公告 

时间:2017/8/22 18:01:34    来源 :通辽鸿图教育    栏目 :招考信息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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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2017年公开招聘第三幼儿园临时幼儿教师的公告

  为适应我旗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幼儿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与质量,经旗政府同意,由教育局组织公开招聘第三幼儿园临时幼儿教师,为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计划

  招聘18名临时幼儿教师,其中蒙语授课9名,汉语授课9名。

  二、招聘工作原则、报考资格条件及工资待遇

  (一)工作原则: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考试录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二)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⑵遵守宪法和法律;

  ⑶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⑷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准入资格、专业(技能)、年龄等条件;

  ⑸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⑹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具体条件

  ⑴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类院校及以上毕业学历,所学专业为幼儿教育专业。

  ⑵全日制普通师范类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非幼儿教育专业的,具有幼儿教育教师资格证;

  ⑶全日制非师范类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教育教师资格证;

  ⑷在职业学校(中专)全日制三年及以上学前专业毕业生, 具有幼儿教育教师资格证可以报考应聘;

  ⑸年龄为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不在范围之内。

  (三)工资待遇

  1.被聘用者月工资由旗财政补贴1500.00元(含寒暑假);

  2.招聘单位和受聘者依据相关规定,按比例分别缴纳有关保险。

  三、招聘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宣传、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布成绩、体检、拟聘公示、签订聘用协议等程序组织实施,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8月30日全部结束。

  (一)宣传、报名、资格审查和参加面试人员公示(2017年8月18日~26日):

  1.宣传。在旗党政综合大楼一楼、旗教育局一楼、旗社保局一楼、旗民族幼儿园、旗第二幼儿园公告栏发布公告。

  2.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同时进行,时间为2017年8月18 日~22日17:00止(双休日正常报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幼儿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各1份和近期同底2寸免冠照片3张到科右前旗教育局203室报名,报名时按蒙、汉授课语种分类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人员当场核发准考证。

  (二)面试(8月24日)

  每名应聘者面试准备时间为30分钟,面试时间为15分钟,其中:讲课时间为5分钟;才艺展示时间为10分钟。面试中讲课权重为30%,才艺展示权重为70%(其中舞蹈权重为40%,音乐或美术权重为30%,)。总成绩满分为100分。

  1.讲课。讲课题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并在监督人员监督下现场随机抽取,考生按抽签顺序讲课,讲 课时间最长不超过5分钟;

  2.才艺展示。才艺展示项目仅限于音乐、舞蹈和美术三项中的两项,其中舞蹈是必展示项目,另外,从音乐和美术中再任选一项进行展示,两项才艺展示时间相当。才艺展示时间为10分钟。才艺展示时所使用器材、道具等除钢琴、电子琴由招聘单位提供外,其它由应聘人员自行解决。

  3.面试。面试评委组由5 人组成,现场打分。面试结束后,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讲课、才艺展示分类统计得分,统计时先在评委赋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取其平均分的办法计入考生面试成绩。面试工作结束后进行成绩公示(公示时间为8月24日—26日)。

  4.面试地点设在旗第二幼儿园。

(三)录用办法

  1.根据同岗位考生面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录用;

  2.考生面试总成绩并列者录取才艺成绩高者;

  3.根据招聘计划录满为止;

  4.如体检不合格或录用后至上岗前自动放弃岗位的,则根据面试类别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录用。

  (四)体检和拟聘公示(2017年8月25日--30日)

  1.体检(8月25日)。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通过公示的拟录人员进行等额体检。体检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2.拟聘公示。2017年8月26日—28日对拟聘名单进行公示。

  (五)签订聘用协议

  拟聘用人员通过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共同签订临时聘用协议。

  四、招聘工作纪律

  (一)密切配合、周密组织、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招聘工作。

  (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四)面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与面试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面试评委及工作人员应提出回避。

  本方案由教育局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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