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8/30 16:23:49    来源 :    栏目 :招考信息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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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考录面试工作已结束,考生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已经发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对报考自治区党群机关(参公单位)进入体检范围人员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时间:2017年9月8日(周五)早7:30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有关要求:
    (1)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请于2017年9月4日(周一)至9月7日(周四)间与报考机关(参公单位)联系,并领取体检表。
    (2)体检费400元左右,由考生个人承担。请在体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时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4张。
    (3)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警察职位(司法警察)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体检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4)考生放弃体检资格、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5)体检完毕后4日内未接到复查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接到复查通知的考生,按要求复查。
    (6)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参加体检,没有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7)考生报名时所填写联系电话须保持畅通,联系方式变更的请及时与报考机关(单位)联系。
    (8)体检合格考生的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宜由各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附:1、招考机关(单位)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0471-4812643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0471-4811613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离退休人员工作办公室:0471-4928931
内蒙古老年大学:0471-4928931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0471-6512003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0471-4912846
内蒙古党委党史研究室:0471-4812288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馆):0471-4813819、4811430
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0471-4901605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0471-6986620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0471-6986620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0471-69866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27
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27
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检察分院:0471-4628927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
海拉尔铁路运输检察院:0471-4628927
2、监督举报电话:0471-4818499、4818164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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