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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辽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网报时间:10月30日—11月7日,每个工作日的7:00—24:00开放。
(二)现场确认时间:11月2日—10日,每个工作日的8:00—11:00,14:30—17:00。
(三)体检时间:此通知发布开始即可到“通辽市医院体检中心”(柳荫路与舍力虎大街交汇处)进行体检,体检报告自行领取,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进行现场确认。其它具体事宜请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
(四)非师类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时间:现场确认完毕后,具体时间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
(四)领证时间:电话通知。
二、受理范围
户籍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三、申请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注:通辽市教育局受理:第(一)(二)(三)(四)(五)(六)类;内蒙古自治区受理:第(七)类。
四、认定形式
1.申请人严格按照时间要求网上报名,逾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将关闭,网报地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2.网上报名结束后,网报信息将无法更改,请申请人在7日网络关闭前携带相关证件及上报材料到开发区教体科局1015室进行现场确认。
联系电话:8628702。
五、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
(二)学历条件: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教育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幼师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1. 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请人,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分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
3.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凡2017年以前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两科考试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成绩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年底。2018年应届毕业生,若在2017年以前考取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的,可在2018年春季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四)专业要求: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五)普通话等级要求: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汉语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其中,除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外,母语非汉语者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蒙古语、朝鲜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人员,普通话水平暂不作要求。
(六)体检标准: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执行。
附件:
开发区教育体育科技局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