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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盟直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盟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盟行署关于岗位聘用改革的相关政策,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深化全盟中小学校岗位聘用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7]91 号)和《关于印发<兴安盟中小学岗位聘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教人字[2017]62 号)精神,进一步细化、规范盟直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特下发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根据高中、初中、职业学校、特教学校教师专业技
术岗比例不低于单位岗位设置总数的 85%,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岗比例不低于单位岗位设置总数的 90%进行。其中专业技术岗中的教辅岗设置应不高于专任教师岗位设置比例。管理岗、工勤岗以人社局批复的岗位设置为准。
二、岗位聘任
(一)专任教师岗位聘任(指已评待聘人员)1.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
以下 4 类:
(1)完全从事一线教学的工作人员;(2)承担国家课程,至少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任务的副校级领导;
(3)承担国家课程,周课时量不低于专任教师的 50%的环节干部、班主任;
(4)承担国家课程,周课时量不低于专任教师的 60%的其他兼职人员;
2.在学校专任教师岗有空岗的前提下,取得副高级、中级专任教师职务 1 年以上,近 3 年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中级、初级专任教师,可申请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在学校专任教师岗有空岗的前提下,受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1 年来,按规定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专任教师,可申请竞聘高一档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辅岗聘任
在学校教辅岗有空岗的前提下,对教辅岗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聘任。聘任办法与专任教师系列相同。若没有对应教辅岗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如实验员、学籍管理员等,可评聘相近专业技术职务。没有相近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管理人员待遇聘任。
(三)管理岗聘任
管理岗聘任根据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的管理岗位等级聘任。没有备案的按 9 级职员聘任。
(四)行政兼职聘任
经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占学校指数,逐级逐档聘任。由教育局统筹,参照专任教师聘任条件及教育局每年度对科级干部考核结果确定。
(五)破格聘任
在学校专任教师岗有空岗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越级越档聘任:
1.从教以来一直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的;
2.获得特级教师或盟级以上优秀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或受到教育部表彰的;
3.教育教学业绩突出,连续三年绩效考核位于专任教师考核前 20%的。
(六)过渡聘任
1.在 2020 年底前,对于取得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已聘到中高级岗位,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3 年的专任教师,设置过渡岗位聘任,不占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2.过渡岗位聘任档次,根据盟直单位过渡岗总量,参照各级各档结构比例确定。
(七)特设岗位聘任
对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后,从外地引进的急需高层次、紧缺、优秀人才;城镇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职任教的;优秀学校校长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可不受现有岗位职数限制,通过特设岗位进行聘任。
三、职务申报
在学校有空岗的情况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 号)职务评审条件进行申报,同时,根据我盟岗位聘用改革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专任教师职称系列:
(一)一直为专任教师。
(二)2017 年 9 月 1 日前的兼职教师,完成上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且在中级岗位工作 5 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在初级岗位工作 4 年以上,可申报中级。
(三)享受专任教师待遇,在非教学岗位人员,学校通过组
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重新回到专任教师工作岗位,需在专任教师工作岗位满 5 年,且受聘中级教师 5 年,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受聘初级教师 4 年,可申报中级教师职务。
不予申报人员:
2017 年 9 月 1 日后为教辅、工勤、行政岗位或转为教辅、工勤、行政岗位且兼课的人员。
四、重要说明
(一)以 2017 年 9 月 1 日为时间节点,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2017 年 9 月 1 日前,享受教师工资待遇,在非教师工作岗位的,如愿回到教师工作岗位,应在学校有教学岗位的前提下,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聘上岗,竞聘不上或愿意留在现工作岗位,原有工资待遇不变,但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2.2017 年 9 月 1 日后,教师新转岗到非教师岗位,或再转岗到教辅、工勤岗兼课的,取消已取得的专任教师工资待遇,按照实际岗位进行职称系列及工资转换,重新核定工资,不再保留原工资待遇。
3.借调人员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二)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聘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工作岗位,不得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三)本意见是盟行署岗位聘用改革的进一步细化,也是本次盟直学校岗位聘任改革试点的统一部署,请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岗位聘任领导小组,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学校的岗位聘任方案。
(四)盟教育局将此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对校长的绩效考核,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降低校长绩效考核等次,并且下一年度学校不予评聘专任教师职务。
(五)请将此指导意见速传达到每位教职工,并在学校公众号、微信群、QQ 群、校信通等平台公开公布。
(六)学校设监督电话,盟教育局监督电话为 0482-8268660。
兴安盟教育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