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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兴教人字〔2018〕24号
各旗县市教育局、盟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字〔2018〕43号)精神,现将做好我盟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各级各类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正式教师;未就业的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师范类在校当年毕业生;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兴安盟的中国公民。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由旗县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盟教育局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
按照教育厅部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用网络版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申请人网上报名和认定机构现场网上认定的办法。
(一)时间安排
2018年春季认定工作时间:5月7日—6月26日
1. 网上报名时间:5月7日—5月16日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时间:5月19日-5月20日
3. 现场确认时间:5月21日—5月31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4.证书制作及颁发时间:6月1日—6月26日。
(二)盟教育局现场确定地点: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3楼北侧(盟教育局窗口)。联系人:王维民 联系电话:8288113 15804825588
(三)工作要求:
1.申请人网上报名登录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portal/home/index)。
2.申请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请学科相同或相近。
3. 2017年以前(不含2017年)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已于2017年底作废,不得在本次认定中再次使用(如果2016年通过一科,2017年通过一科,其成绩在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中有效)。但2017年以前考取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的2018届应届毕业生,其成绩在本次认定中有效。
4.非师范申请人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具体安排请查看《兴安盟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实施办法》(见附件)。
(三)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1.网报后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需用A4白纸正反打印,一式两份,并本人签字。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师范类后期本科要提供本、专科毕业生成绩单)。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的指定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网报页面打印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乡镇(村委会)加盖公章;人事档案在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在职教师由学校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自治区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需提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单。
上述所有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四)认定条件、认定办法等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教人函〔2003〕12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字〔2018〕43号)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兴安盟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实施办法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兴安盟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字〔2018〕43号)精神,结合我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测试范围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人员,由当地旗县市教育局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人员,由盟教育局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的,由当地教育局出具测试合格单,合格单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有效。不合格的,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二、时间与地点安排
(一)交费时间与地点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人员,请在5月14日——5月16日期间,到兴安盟高级技工学校交纳面试费用,并领取面试通知单。交费时,携带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人员,由当地旗县市教育局确定交费时间和地点。
(二)测试时间与地点
测试时间:2018年5月19日至5月20日
测试地点: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人员,测试地点为兴安盟高级技工学校;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非师范类人员,由当地旗县市教育局确定测试地点。
(三)合格单领取时间与地点
测试合格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在5月21日——5月31日,到兴安盟教育局(兴安盟委党政大楼625室)领取合格单,联系电话:0482-8268660。
三、测试形式
测试形式为面试,时限20分钟,包括讲课、说课和答辩三个环节。其中,讲课和说课共15分钟,答辩5分钟。
四、测试工作流程
(一)候考
考生应携带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单,在规定时间达到候考室,抽签决定面试顺序。
(二)面试
考生依次进入面试考场,开始讲课和说课。评委根据考生讲课内容,现场提问,考生当场作答。评委根据考生表现,当场评定结果,并告知考生。
五、测试费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学评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8]79号)文件,面试每人每次300元(含上缴中央考务费15元)。
六、注意事项
(一)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达到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二)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一经发现应试者有违规行为,取消面试资格。
(三)考生必须遵守面试纪律,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面试评委,不得扰乱面试考场,不得拒绝、阻碍面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四)考生面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点。
(五)面试评委和工作人员应本着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面试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面试期间,所有评委、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面试场所。要切实做好面试的保密工作,对造成泄密的,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凡面试评委或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属于国家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必须实行回避。
(七)面试考场对通信信号进行屏蔽。
(八)在面试过程中,应有当地纪委监察人员或教育局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七、讲课和说课内容及其他具体事项详见面试通知单。
八、各旗县市教育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认真组织好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抄送: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兴安盟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