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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通辽仲裁委员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仲裁员。凡热爱仲裁事业,愿意遵守本会《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的各界人士均可报名,现将有关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公道正派、诚实守信、身体健康,热爱仲裁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是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报名时间
2019年7月19日起2019年7月31日
三、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直接报送纸质、电子邮件方式将相关资格证明文件送交至通辽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行政中心3号楼502室)。
四、选聘程序
(一)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依其提交的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章程》及本公告的条件进行审查。
(二)通辽仲裁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本会仲裁员队伍整体专业布局、择优选聘的原则确定人选进行聘任,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宣丽雄、李烁
联系电话:0475-8835412
电子邮箱:1103942711@qq.com
通 辽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资 格 申 请 表
申请人姓名
填 表 时 间 年 月 日
通辽仲裁委员会制
注 意 事 项
1、请您详细、真实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表中填写不下可另外附页),并按表中要求附送有关证明的复印件,照片请您使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
2、申请表可以从通辽市司法局网站上下载,地址为http://sfj.tongliao.gov.cn/。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与合作!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贴相片处) |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住所地 | ||||||||||||||||||
工作单位 | 在职或退休 | |||||||||||||||||
通信地址 | ||||||||||||||||||
学历/学位 | 专业 | 毕业 院校 | ||||||||||||||||
主要专业技术职称 | ||||||||||||||||||
联系 方式 | 手机 | 住宅电话 | 单位电话 | |||||||||||||||
电子 邮箱 | 传真 电话 | |||||||||||||||||
主 要 工 作 简 历 和 专 业 经 历 | ||||||||||||||||||
专 业 背 景 信 息 | ||||||||||||||||||
从事仲裁工作年限 | 起始时间 | 仲裁机构名称 | ||||||||||||||||
从事律师工作年限 | 起始时间 | 律师执业证号 | ||||||||||||||||
曾任审判员年限 | 起始时间 | 审判机构(院、庭)名称 | ||||||||||||||||
从事法律工作并具有 高级职称年限 | 起始时间 | 职称类别 | 证书号码 | |||||||||||||||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并具 有高级职称年限 | 起始时间 | 职称类别 | 证书号码 | |||||||||||||||
从事法律或经济贸易工 作并具有相当高级职称 专业水平年限 | 起始时间 | 机构名称 | ||||||||||||||||
其他相关专业具有相当 高级职称专业水平年限 | 起始时间 | 机构名称 | ||||||||||||||||
您擅长的专业为 (请参考下列专业分类并选择您履行仲裁员职务最擅长的专业。所选专业应在□打“√”) | ||||||||||||||||||
㈠ 合同类:□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保管合同 ㈡ 知识产权类:□ 商标;□ 专利;□ 著作权 ㈢ 房地产类:□ 土地使用权转让;□ 商品房买卖;□ 房地产联建、开发;□ 拆迁补偿;□ 物业管理 ㈣ 公司类:□ 公司设立;□ 股东权益;□ 公司分立、合并;□ 破产、清算 ㈤ 金融类:□ 票据;□ 证券;□ 期货;□ 保险;□ 担保;□ 国际金融 ㈥ 计算机信息技术类:□ 网络;□ 硬件 ㈦ 国际贸易类:□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 ㈧ 侵权类:□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㈨ □ 其他 | ||||||||||||||||||
与 仲 裁 相 关 的 专 业 培 训 情 况 | 培训时间 | 培训项目及机构 | 结业情况/获得证书 | |||||||||||||||
涉 及 民 商 法 律 制 度 和 仲 裁 法 律 制 度 或 相 关 的 主 要 学 术 成 果 | ||||||||||||||||||
注:请您注明发表文章的刊物名称或著作的出版单位以及发表时间 | ||||||||||||||||||
其 他 认 为 需 要 特 别 注 明 的 事 项 | ||||||||||||||||||
申 请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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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单 位 意 见 |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主要指在本表中填写的事项是否属实) | |||||||||||||||||
仲 裁 机 构 审 查 意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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